112年度招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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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辨理
臺北市松山托嬰中心
112年度招生計畫(111.7修正)
一、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辦理目的:辦理臺北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收托事宜。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松山托嬰中心。
四、辦理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及第75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條第2項。
五、收托資格:
(一)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嬰幼兒完成出生登記至未滿2足月者,得先登記報名候補;開園招生登記,仍須於開辦收托日滿2足月之嬰幼兒,方得登記報名。
(二)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入托日前均應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三)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四)提供辦理大公托或小家園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及本公托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五)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六)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正式收托日後2個月內,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六、收托順序及名額:
(一)第一序位:優先收托對象如下,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2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1、弱勢家庭 (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局核定之危機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2、具原住民身分之嬰幼兒。
3、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嬰幼兒。
4、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起「滿18歲為成年」)。
(二)第二序位: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1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三)第三序位:收托對象如下,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1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1、設置於學校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2、公托現職員工子女。
    (四)第四序位:嬰幼兒設籍於公托所在之行政區,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3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五)第五序位:一般家庭嬰幼兒。
       招生名額依核定收托人數計算。各身分別申請收托嬰幼兒超過收托名額時,採抽籤方式辦理。
七、申請注意事項及各序位應自行檢附或上傳之應備文件:
(一)於社會局網站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公共托嬰服務/公托登記報名及抽籤/點選「公托登記申辦系統」線上申辦,或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至現場以線上申辦。
(二)第一序位「優先收托」:
1、發展遲緩之嬰幼兒:發展遲緩診斷或鑑定報告。
2、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如設籍於本市者免附)。
(三) 第二序位「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申請人經戶政事務所核給「臺北市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者(108年9月30日前,經戶政事務所審查並核發證明紙卡;或108年10月1日後,經戶政事務所審查並註記證明資料於臺北市第3胎兒童系統者),由本局以系統查調;如調無證明資料,由家長出示足以證明兒童為第3胎(含)以上之戶籍資料。
(四)第三序位:
1、「設置於學校場地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2、中心現職員工在職證明。
(五)注意事項:
每位嬰幼兒限登記1家大公托及1家小家園,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及就托資格。已入托者不得再登記候補同性質1家。
八、招生公告期間申請收托之嬰幼兒,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托者,應於招生時決定備取順序;遇缺額時,視出缺年齡及身分別於備取名單內依序通知入托。公告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依申請時間先後排序於前述備取順序之後。
九、各年度重新候補登記期程,公告於本局網站。候補名冊自當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度8月31日有效。
十、嬰幼兒之家長應於中心通知報到日起5日內(不含例假日)辦理報到,其須繳交費用者,應於報到時繳交第一個月月費,逾期未報到或未繳交月費者,以棄權論。報到日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十一、採日間收托,其收托時間原則如下:

一般收托:週一至週五上午830分至下午530分。
提前收托:週一至週五上午730分至上午830分。
延後收托:週一至週五下午530分至下午700分。
得提前或延後收托;其提前或延後收托時間如與前項第二或三款不同,由公托報本局核定後實施。
十二、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三)送托之嬰幼兒罹患傳染性疾病,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依法予以限制。
(四)未配合本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隱瞞嬰幼兒疾病或未告知托嬰中心,致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健康,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五)送托之嬰幼兒連續請事假超過2個月。
(六)收托期間內,家長不得以本申請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違反規定者,應立即退托。
十三、申請就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照顧需求,經中心評估有其他專業照顧之必要,中心需轉介其他資源或協助辦理轉托事宜。